1.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要求,审查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三农”方面的决定或命令,提出审查报告;
2.对本市执行“三农”方面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本市“三农”方面的重大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或建议;
4.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三农”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草拟有关决定或决议以及审议意见;
5.对市人民政府涉农及有关单位进行监督;
6.办理或督促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三农”方面的方案、建议、批评或意见;
7.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有关“三农”方面法律、法规《草案》的调研,并提出修改意见;
8.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对本市进行的农业执法检查、调研等工作;
9.完成市人大常委会和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