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规案。
2、审议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并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3、审议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4、提请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有关法治建设方面的专项工作报告,并具体组织调查研究和形成报告。
5、提请常委会适时对法治晋城建设重要工作进行专题询问,并具体组织实施。
6、办理市人大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质询案、代表议案及主任会议交办的事宜。
7、协助开展服务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及主任会议相关工作。
8、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