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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实施办法
2013年04月29日 09:39:10    来源:

晋城市人大代表履职量化登记

实 施 办 法

 

(2013年4月28日晋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提高代表履职意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对代表履职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登记对象:由我市选出的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

 

二、登记内容: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履职情况(24分)

1、按时出席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积4分。

2、会议期间认真审议各种报告、议案,并填写审议意见卡,积12分(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两院”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报告各2分)。

3、会议期间,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积5分。

4、依法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3分。

(二)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履职情况(21分)

1、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积12分(每次积3分)。

2、积极参加专题调研,并形成调研报告(卡),积3分。

3、参加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并形成书面视察意见(卡),积3分。

4、积极参加履职培训,积3分。

(三)密切联系群众,接受选民监督情况(30分)

1、按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交述职报告),积10分。

2、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并形成调研报告的,积4分。

3、每年确定4户选民,作为了解社情民意的年度联系对象,深入选民家中走访了解情况半年每户不少于1次,年积8分。

4、每月至少主动走访、接待选民1人(选民不得重复,要有文字记录),积8分。

(四)严格自律,模范表率作用情况(25分)

1、模范带头遵纪守法,全年没有受到党纪、政纪、治安处罚和违反交通法规的积10分。

2、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发挥带头表率作用,在本职岗位工作上受到国家、省级、市级表彰(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和先进个人等)分别积15分、10分、5分。

(五)奖励加分项目

1、会议期间,在分团、分组讨论时积极发言,每发言一次加5分。

2、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积极接受媒体采访(含协助《代表之声》做节目),每次加3分。

3、会议期间提建议、批评和意见一件以上的,每超一件加5分;所提建议被列为重点建议、批评和意见,加5分(联名提出建议的,只有领衔代表加分)。

4、会议期间所提议案被列为大会议案的,领衔代表加10分,其他代表加5分。

5、闭会期间以代表身份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次加2分。

6、闭会期间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等活动,每次加3分。

7、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及所在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一次加2分。

8、闭会期间积极提交建议、批评和意见,每件加5分。

9、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宣传人大工作和代表履职文章,或被新闻媒体以人大代表身份作先进报道的,市级新闻媒体每篇加10分,省级新闻媒体每篇加20分,国家级新闻媒体每篇加30分。

10、热心公益慈善事业,受到市以上(含市)表彰(获证书)的加5分。

11、以代表身份应邀参加市、县两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和调研等活动的每次加2分。

12、以代表身份依法参加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其它履职活动的加3分。

(六)扣分项目

1、无故不出席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一次扣30分。

2、无故不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学习活动每次扣5分。

3、无故不参加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每次扣4分。

4、未按要求向选举单位述职,也未向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交述职报告的扣8分。

5、没有确定年度联系选民扣4分,每少一户扣1分,走访次数少一次扣1分。

6、没有按“每月至少主动走访、接待选民,并有文字记录”要求的每少一名选民扣1分。

7、受到党纪、政纪、治安处罚每个扣10分,违反交通法规的每次扣5分。

8、被新闻媒体以人大代表身份批评报道的,每次扣10分。

三、具体实施办法

(一)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牵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各委(室)、各代表团、代表小组及相关部门配合。

(二)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统计由各代表团负责,大会结束时将会议期间的有关材料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三)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统计工作,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收集汇总,由各代表小组负责;市直专业小组由市人大常委会各相关工委负责,每半年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四)联系选民接受选民监督的统计材料由选举单位、工作单位和服务单位以及代表小组负责。

(五)代表履职积分作为评选优秀代表和代表连任的重要依据。

(六)履职登记周期为一年,每年在大会期间通报统计结果,并将统计结果反馈给选举单位,作为考核依据。

四、本办法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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