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首页 >  制度建设 > 正文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代表小组活动的暂行规定
2013年04月29日 16:53:54    来源: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代表小组活动的暂行规定

(2013年4月28日晋城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代表小组活动,促进代表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代表小组开展活动由代表小组组长或副组长负责召集,代表小组须有固定的活动室,并要不断加强活动室的规范化建设。
    二、代表小组活动的原则。代表小组活动要坚持以集体活动为主、活动范围就近、活动内容广泛、活动形式多样、活动实效明显的原则。
    三、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了解各项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为出席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做好准备;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意见,了解社情民意,向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有关国家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总结交流开展代表小组活动和代表履职的经验,不断创新代表小组工作,提高代表小组活动质量。
    四、代表小组每年集中活动不少于4次,每季最后一个月的10日(遇节假日顺延)为活动日,各专业代表小组每年集中活动不少于2次。每次活动要确定活动主题。活动结束后,要认真填写《晋城市六届人大代表小组活动情况登记表》,并形成小组活动报告,分别报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五、围绕市委、市人大常委会的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制定代表小组活动年度计划。活动计划由小组组长起草,征求每位代表的意见后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安排一次活动内容。
    六、代表小组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各选举单位统一管理,代表小组使用,专款专用。
    七、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每位人大代表每年要固定联系4个家庭,每个月主动走访一个选民。每个代表小组至少要为所在区域的群众办一件实事。要有联系、接待和走访群众记录,并在小组备案,实现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常态化。
    八、代表小组及代表要经常保持与选举单位的联系,定期向选举单位报告开展活动的情况,代表根据要求要向选举单位报告履行职责的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九、代表要积极参加小组组织的各项活动,自觉履行代表职责,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活动的,要提前向小组组长说明情况,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
    十、代表小组要建立《小组活动情况记录簿》、《代表参加活动记录簿》、《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情况记录簿》、《代表联系和接待走访选民记录簿》、《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登记簿》等制度。
    十一、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人工委要为代表小组活动积极协调相关事宜,搞好服务工作。
    十二、本规定从通过之日起施行。

】【打印此页】【收藏此页】 

主办单位: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地址:山西省晋城市凤台西街289号市政府办公大楼2层  电话:(0356)-2023011  Email:rd_zr@jconline.cn
Copyright © 2001-2020 rd.jconline.cn All Rights Reserved. 晋ICP备05001036号 晋公网安备 140500020000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