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0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接受于昌明辞去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并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