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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的决定 |
| 2026年06月24日 17:54:37 来源:市人大法制委 |
(2026年4月24日晋城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6年6月5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晋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二级以上医院的全科医生可以下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者乡镇卫生院从事多点执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经历可视为医师专业技术职称晋升前基层服务经历。具有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以上挂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晋城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促进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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