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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调研报告
2017年06月16日 09:33:25    来源:泽州代表团第三活动小组

关于对《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开展调研征求意见的调研报告

晋城市人大代表泽州第三活动小组

    晋城市七届人大泽州第三代表活动小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的工作要点,以及按照代表小组年度工作计划,与2017年6月14日,在先期认真学习,反复思考的基础上,就我市公共交通条例所涉及到的相关主体单位、企业、经营者进行了认真 的调查走访,并在我市公共汽车交通公司,市行健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我市省运、市运、客运办、交通局、线路承包者、群众代表等7个相关单位20余人的交流发言。调研结束后对各相关单位的建议意见及时进行了梳理汇总,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目前我市公共交通情况的现状及制定《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
    城市规模日益扩大导致人们出行距离逐步超出可使用非机动交通方式的范围,城市交通需求迅速增长,公共交通成为大多数人们必选的交通方式。公共交通是城市社会和经济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市目前城乡交通一体化取得新进展,城市路网建设加速推进,“两环三纵三横”的路网框架已见雏形。城市公共交通更加便捷,城乡一体化运输不断完善。尤其是多种惠民政策的实施和城市公交体制改革,加快了城乡公共交通一体化进程。目前,城市公交线路不断延伸,服务半径不断扩大,乡村班线增多,进城车次密度加大,市区范围内现有公交车459辆,在全省首推纯电动公交车20辆,高平市部分公交车线路实现了免费乘坐,全市城乡客运一体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14年末,全市共建有国家一、二、三级客运汽车站9个,乡镇汽车站26个。省属和市、县汽车客运站、泽州路公交汽车站和大宗货栈等站场建设及服务设施不断健全。尤其是苗匠公交汽车站投入使用后,将大大提升城市化公交服务水平。晋城市全市共出租汽车企业16家,其中市区9家,县区7家。全市共出租汽车1978辆,其中市区1453辆,县区525辆,全市出租汽车从业人员4000余人。公共自行车异军突起,目前我市共有公共自行车8000辆,市区共布设公共自行车站点225个,建设锁止器11000个。截止目前,已累计为市民办理自行车骑行卡6.6万张,占常住人口20%。所有公共自行车的使用率达到100%。骑行量累计达1006万次,日骑行量达30124次,这标志着公共自行车已越来越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成为市区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制定并出台《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确定的2017年地方立法项目。经过前期的认真准备,在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拟定了《条例(草稿)》,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十三五是我市全面深化改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新的交通条例,充分体现我市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的发展方向,强化公共交通优先的基本原则,对促进我市公共交通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十分必要和迫切。目前形成的条例草案共八章50条,该条例立足我市公共交通城乡一体化和多元化发展实际,落实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对公共交通规划建设,线路管理,扶持保障等进行了全面的要求规范,整体指导思想明确,制度设计合理,主要内容可行,符合我市实际,体现了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我市公共交通现状存在问题不容乐观,比如公共交通运载装备落后,信息网络平台发展滞后,技术整体水平低,城乡公交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缓慢,公交站场等基础设施建设明显不足。市区内公交线路网络密度不够,存在盲点;公交专用通道少,信息化水平低,缺乏公交优先信号系统;停车场、首末站、换乘站点等基础设施简陋、数量不足。市域内公交车辐射范围小,城乡公交一体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比较缓慢。交通体制机制改革缓慢,机制弊端依然存在。国家交通运输部大部制改革已实行多年,但省、市、县交通体制改革步履缓慢,体制机制弊端依然存在,直接影响了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发展。我市城乡公交一体化体制机制也尚待改革和整合。公路安全防护设施短缺,车辆运行安全隐患多。由于历史欠账,我市农村公路技术等级低、标准差,安全防护设施严重不足,特别是村通水泥(油)路,多数路基宽度不达3.5米的标准,无错车道、无标志,急弯陡坡、临水临崖路段无安全防护,交通事故隐患多,已不适应城乡经济一体化快速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都急待引起政府重视并着力解决,才能为《晋城市公共交通条例》的实施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关于慢行系统公共自行车管理
    本条例作为一部条例法规在编制中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覆盖全面、适度超前的原则,促进区域之间公共交通线路和多种公共交通方式的衔接,并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他出行方式的协调,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自行车是公共交通的延伸。大力发展城市慢行系统和公共自行车,是现代城市发展的普遍趋势,不仅是解决公众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惠民举措,而且也体现了绿色出行的向导,为倡导“绿色交通、低碳出行”理念,给市民和游客提供便捷、绿色、休闲、健身的出行方式,2013年市政府在我市推行构建公共自行车交通慢行系统。目前我市共有公共自行车8000辆,市区共布设公共自行车站点225个,建设锁止器11000个。截止目前,已累计为市民办理自行车骑行卡6.6万张,占常住人口20%。所有公共自行车的使用率达到100%。骑行量累计达1006万次,日骑行量达30124次,标志着公共自行车已越来越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成为市区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作为慢行系统主体的公共自行车并未纳入公共交通条例范围,在现代倡导的低碳出行的今天,公共自行车不可缺席,建议条例草案应该纳入该系统进行规范,以便更好的为市民出行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关于公共交通安全管理
    公共交通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特别是近年来国内公共交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公共交通安全保障越来越重要。但是本条例中却没有在条例中明确要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交通运输、公安、安监等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也未要求主体企业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等等,建议条例中应专门增补公共交通安全管理章节内容。
   (四)关于公共汽车运营服务
要专门对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进行具体规定,重点体现地方立法的针对性,更加有利于解决我市公共汽车运营服务的实际问题。比如要规范制度建设,要求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向社会公布。二要规范经营许可。认真细化公共汽车经营企业的许可要求,进一步完善资质管理,并明确企业经营管理等相关要求。三是规范线路经营。要科学合理规范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和许可要求,对公交线路临时变更与终止,以及公交车辆配备要求、驾驶员要求等都要作细节规定。四是规范设施管理。对站点、站牌等公共汽车服务设施的命名、管理、维护要加强管理要求,对利用公共交通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置广告的行为要作明确规定。五是规范公共交通卡。要求公共交通卡经营企业提供“技术培训和设备维护服务,提供卡内余额和消费信息查询、自助充值等服务,实现公共交通卡记名挂失功能”等等相关乘客服务规范都未细化,建议在草案中增加公交运营服务章节内容。
    三、通过调研、交流收集整理了28条修改建议(其中增补项目4条,修改项目24条)
   (一)增加补充建议(4条)
    1、公共自行车作为我市的慢行系统组成部分,目前我市共有公共自行车8000辆,市区共布设公共自行车站点225个,锁桩11000个,截至目前,已累计市民办理自行骑车卡64317张,占常住人口的20%,所有公共自行车的使用率达100%骑行量累计达1006万次,日行量累计达30124次,标志着公共自行车已越来越多成为广大市民出行的重要选择,同时也成为市区公共交通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议将公共自行车纳入我市公共交通条例立法范围进行规范,同时积极推进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的智能化和标准化,督促公共自行车经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管理系统,提供综合查询和信息服务,实现公共自行车通借通还。
    2、增加“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应当结合岗位劳动强度和技术要求,建立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正常调整机制,为从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从业人员法定休息权利”。
    3、建议将原文中的第三章经营权管理及四章线路管理合并为公共汽车运营服务,并重点将公共汽车运营服务规范和乘车守则等相关线路,及经营权管理分类细化进行规范。
    4、建议增设《安全管理》相关内容,城市公共交通重在安全,便捷,没有安全便没有一切,故《安全管理》至关重要;并对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的安全事故预防等等作相应之规范要求。
   (二)修改项目(24条)
    1、第一条:【立法目的】没有说完全涉及到的主体对象,应在规范公共交通秩序后面加一句保障乘客、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满足公众出行需求和运营安全,更为完整。
    2、第二条:可将【本市中心城市以及中心城市通往周边乡镇(村)、各县(市、区)之间、各县(市)通往辖区乡镇(村)】这一句话提炼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3、第二条:运用公共汽车,覆盖公共交通面太窄,如轨道交通、公共自行车等,考虑到未来,可写成利用公共交通运载工具。
    4、第四条:应把政府主导放在前面表达,另加入城乡一体。应改为公共交通事业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城乡一体、安全便捷、智能环保、服务群众的原则。
    5、第五条:应加强公共交通事业的领导。
    6、第五条:应表述完整市县人民政府加强公共交通事业的目标性意义应在结尾处加入建成设施完善、运行安全、服务优质、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的公共交通体系,促进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7、第六条:结尾处加补充一句同时加强公共交通和绿色出行的宣传,鼓励和引导公共优先选择公共汽车,公共自行车等出行方式。
    8、第八条:结尾处加入同时,应加入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公共交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公共交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9、第十一条:规划内容包括应加入加强与城市慢行系统及其它出行方式的协调的内容,建议在信息化建设后面加入该内容。
    10、第十二条:建议增补一条加入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明确公共交通设施的用地范围、功能布局和控制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设施用地或者改变用途。(参考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同时强化保障公交场站场的建设用地)
    11、第十三条:(二)后面建议加入公园,产业集中园区。
    12、第十五条:(二)后面建议加入旅游表述为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文化、卫生、体育、娱乐、旅游等大型公共设施。
    13、第十八条:禁止在公共交通站点沿道路前后三十米内停放其他社会车辆、堆放物品,没有立法依据,数据性不强,同时执行起来较为困难,建议删除或修改为合理可行数据范围内。
    14、第十九条:规划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可否改为在有条件的道路资源情况下划定公共交通车辆专用道。
    15、第二十一条:加强城市慢行系统规划和建设,合理布局公共自行车服务网点,方便公众换乘和使用。
    16、第二十九条中:“有关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报经市、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中有关单位表述含糊,主体责任不明确,建议表述为“建设单位或者活动举办单位应当提前十五日”
    17、第四章:“线路管理中没有【终止线路方案】建议加入(参加无锡市公共交通条例第二十五条)
    18、第二十八条:【线路制定】建议改为公共汽车线路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交通规划,适应公众基本出行需求,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并征求公众意见。(表达更好)
    19、第三十条:建议在“制定夜间线路,大站快线微循环线路”等前面加入“鼓励公共汽车经营企业”。
    20、第三十二条:公交站点覆盖建议改为:按300米—500米全覆盖更科学合理。
    21、第三十三条:按国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中,中、小城市为没12000—15000人一辆标准车,即7-8标台/万人,我市现按公共交通车辆拥有量达每万人12标台以上,标准是否过高。
    22、第五章:【政策资金扶持】建议改为【扶持保障】更直观全面。
    23、第三十三条:建议句尾加“保障公共交通财政投入”。同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交通建设、运营。
24、第三十七条:建议删除“对公共交通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素质培训造成的支出以及企业因技术改造节能减排”,表述为“公共交通经营企业因承担免费和优惠乘车”,开通冷僻路线,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贴、补偿。
    25、第四十二条:建议将“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20日内”改为“并于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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