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31日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晋城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于昌明的提请,免去:
  李海玉的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