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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2018年07月19日 09:59:46    来源:市人大法制委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8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检察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之前,市人大常委会由法制委牵头,于4月上旬组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法制委委员、市人大代表,深入市、县(市、区)两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经信、财政、国土、环保、住建、水务、林业、食药等有关单位,通过听取汇报、座谈交流、查阅案卷等方式对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研。通过调研,较为全面的了解和掌握了全市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情况。现将调研情况汇总如下:
   
一、总体情况
    全市检察机关在同级党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和中央决策部署,紧紧抓住“两法”修改的有利契机,不断深化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思想认识,积极担当作为,依法履职行权,在安排部署、线索摸排和案件办理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为法治晋城建设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截至目前,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共办理公益诉讼案件41件,其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6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5件。主要做法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强化组织领导,提前安排部署。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是一项全新的任务。良好的开端极为关键。立足这样的背景,全市检察机关在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针对公益诉讼这项新工作做到了超前谋划,为公益诉讼工作起步奠定了良好基础。2017年,在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之前,市检察院积极组织学习并研究有关政策,组织专题研究,确立了保护公益与服务大局并重,监督与支持并重,积极与稳妥并重的“三并重”原则;将原内设机构“民事行政监察处”一分为二,单独设立民事检察部和行政检察部,强化职能分工;专门印发公益诉讼工作指导意见,要求提前收集和储备案件线索,提高发现案源主动性。在民事和行政诉讼法修改后,专门成立了由市院检察长为组长的公益诉讼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召开了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推进会,并制定了开展公益诉讼专项活动实施方案,为此项工作开好头、起好步作出了积极努力。
    (二)主动沟通协调,完善制度设计。全市两级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党委的领导并主动汇报工作进展,积极争取同级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有关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支持,为公益诉讼工作具体实施赢得了较好的执法环境。市检察院联合市中院分别出台了《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办理人民检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相关问题的意见(试行)》,增强了公益诉讼工作的制度支撑。各县(市、区)检察机关也在制度建设方面积极作为,主动争取各方支持,在完善公益诉讼工作制度环境方面贡献了应有力量。
    (三)抓实工作重点,成效初步显现。全市两级检察机关通过强化案件线索排查和落实诉前程序,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履行职责,针对行政不作为或者适格主体缺失,严格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有力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强化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截止目前,在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办理的37件诉前程序案件中,行政公益诉前程序案件35件,行政机关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22件,逾期没有回复或者没有履行职责的9件,还没有到2个月回复期限的4件;民事公益诉前程序案件2件。通过诉前程序,解决了市区龙湾公园景观湖污染、陵川县茶棚河水质污染等7件环境污染问题,其制度优越性在我市范围内已初步显现。
   
二、存在问题
    通过近一年的努力,公益诉讼工作在国有土地出让和资源保护等方面成效显著,有效督促了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增强了政府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但是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宣传教育不够到位。行政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开展至关重要。但实践中,仍然存在部分单位和个人对公益诉讼制度认识不到位,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能性质认识存在偏差,没有充分认识到行政机关是公益保护第一责任人,反而片面认为公益诉讼工作就是检察机关的事情,检察机关找上门就是麻烦找上门,对自己可能成为被告感到压力很大,更谈不上线索的及时移送,对公益诉讼工作产生抵触情绪,表现在工作上就是不关心、不配合。就社会认知度来讲,尽管检察机关作了大量工作,但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对公益诉讼的制度安排不甚了解,在争取群众广泛支持,营造浓厚宣传氛围上仍然需要下大气力。
    (二)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工作,法律规定较为笼统,尚未制定实施细则等具体规定,公益诉讼工作迫切需要具体制度的规范。实践工作中,无论是与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的衔接,还是检察机关内部的操作,都还存在缺乏完善的制度和机制,工作不够规范等问题。一是线索发现及转化机制不畅。特别是检察机关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之间有效的线索移送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缺失,直接导致信息不对称,公益诉讼案源少的问题突出。二是部分县区受制于行政案件审判职责异地归划,变相增加了公益诉讼成本。三是公益诉讼工作调查取证涉及到一些勘验、鉴定的问题,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类案件大多需要专业鉴定机构或专家鉴定损害后果和修复费用,检察机关既没有这方面的技术能力,也没有这方面的经费,与相关鉴定机构和专家的评估鉴定共享机制缺失。此外,生态环境赔偿金、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如何追缴、如何管理使用等问题也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
    (三)队伍建设仍显薄弱。公益诉讼工作对检察干警的能力素质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必须对案件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工作流程、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才能发现案件线索,进而调查取证,提起诉讼,这就要求检察人员必须成为案件相关领域的专家。但就现实情况来讲,民行部门不能有效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要求,除了办理公益诉讼外,还要开展传统的诉讼监督等业务,案多人少的矛盾突出。此外,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领域和范围较广,现有人员忙于应对基本工作,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素质的难度也无形中增大。
    (四)技术装备较为滞后。部分县区检察机关由于经费问题短时期内无法按上级要求配备高科技装备,影响工作顺利开展。现有检察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程度偏低,行政执法和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严重滞后,行政执法、刑事司法和检察监督的信息共享、互联互通的硬件配套设施很不完善。
   
三、几点建议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事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意义重大而深远。在今后的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始终围绕“公益”这个核心,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加大公益诉讼工作力度,构建良好的工作体制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努力把公益诉讼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全力服务和保障新时代美丽晋城高质量转型发展。
    (一)切实增强做好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制度安排,对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大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写入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标志着我国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制度。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代表国家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全市两级检察机关要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敢于担当、积极作为,真正把此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及时研究工作措施,认真分析工作难点,努力推进工作开展。检察干警应自觉树立起公益诉讼人人有责、人人参与的大局意识,主动为公益诉讼建言献策,形成横向一盘棋、纵向一体化开展公益诉讼的工作格局。
    (二)积极构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长效机制。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诉前检察建议、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法定方式,依法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一是强化对基层检察机关的领导职责。既要在办案的程序上、质量上、文书的制作上给予指导,又要对于基层检察机关在工作推进中遇到的地方阻力上主动给予协调,为基层检察机关提供坚强后盾,增强基层攻坚克难的信心和勇气。二是检察机关内部要加强民行诉讼监督和公益诉讼案件发现机制和内部线索移送、案件交办、转办机制建设,形成以民行部门为主导、相关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三是要建立和完善与相关部门的外部协作机制,对于行政机关可以重点完善协作配合机制,以联席会议、会签文件、案件双向咨询、协助调查等方式加强沟通,努力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和办案协作等制度。
    (三)努力营造全社会支持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氛围。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等方式大力宣传公益诉讼工作,对于社会影响较大、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案件,及时发布案件信息,公开案件办理情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主动与司法行政部门及有关媒体沟通协调,把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普法宣传教育范围,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的宣传报道,提高公益诉讼制度的社会知晓度,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意识,对阻碍、干扰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曝光,为开展公益诉讼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建议市人大常委会以此次审议为契机,及时作出加强和改进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以此督促和动员全社会,大力支持检察公益诉讼事业,推进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深入开展。
    (四)以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不断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保障。一方面要以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配齐配强公益诉讼办案队伍,特别是基层办案力量。要注重通过专题研讨、案件实训、庭审观摩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系统培训,提升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增加招录理论水平高、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充实公益诉讼一线办案力量,保证人员配备、能力素质与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另一方面要加强公益诉讼财政预算保障,加快推进公益诉讼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加强与公安、环保、食品药品安全、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案件信息移送工作,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检察衔接平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等载体,拓宽线索来源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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